第十六条

有效

主席团常务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

(二)可以对会议的有关事项向主席团提出建议;

(三)可以就议案和有关报告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并进行讨论,也可以就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

(四)其他需要由主席团常务主席讨论、决定的事项。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