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耕地质量状况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中长期耕地质量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