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耕地质量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耕地质量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措施保护和提高耕地质量,所需经费在同级财政预算中适当安排。建立耕地耕作、养护、建设的资金投入机制,逐步增加资金投入。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