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耕地质量保护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损坏耕作层未修复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修复或者依法赔偿;逾期未修复或者未依法赔偿的,处以耕作层修复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