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向耕地排放或者倾倒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等危害耕地质量的有毒有害物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排除危害,治理恢复,并依据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者进行处罚。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