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耕地质量保护条例/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耕地所有者与使用者应当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耕地质量进行的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