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耕地质量长期定位动态监测网络和预警系统,预测预报耕地质量动态变化,并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供耕地质量监测和预警报告。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