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耕地质量保护条例/第五章 监测与评价第三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耕地质量长期定位动态监测网络和预警系统,预测预报耕地质量动态变化,并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供耕地质量监测和预警报告。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