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耕地质量保护条例/第五章 监测与评价第二十九条有效实行耕地质量等级认定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综合耕地地力、田间基础设施和耕地环境等因素对耕地质量进行等级认定,认定等级情况作为考核耕地质量提高或者降低的依据。具体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