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组织开展耕地质量保护宣传和指导工作,负责对农民进行耕地质量保护的宣传、教育与培训。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