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耕地质量保护科学技术的推广和应用,开展先进技术交流,鼓励引进先进的耕地质量保护技术,推进耕地质量科技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加强对农民和其他耕地使用者的教育与技术培训。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