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耕地质量保护条例/第四章 科技与教育培训第二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科研、教育和技术推广单位,组织开展土壤培肥、土壤养分管理、新型农机具和现代耕作制度的研究与示范、推广。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