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耕地质量保护的科技与教育培训投入,鼓励支持耕地质量保护的基础性、适用性、前沿性科学技术研究。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