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耕地质量保护条例/第四章 科技与教育培训第二十三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耕地质量保护的科技与教育培训投入,鼓励支持耕地质量保护的基础性、适用性、前沿性科学技术研究。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