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鼓励和支持耕地使用者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采用下列耕作与养护技术,防止耕地污染、破坏和退化:

(一)有机肥料积制和施用;

(二)作物秸秆与根茬还田;

(三)测土配方施肥;

(四)水土流失防治;

(五)节水灌溉;

(六)深松与深翻;

(七)使用生物可降解农用薄膜;

(八)生物覆盖免耕播种;

(九)其他先进适用的耕作与养护技术。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