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耕地质量保护条例/第三章 耕作与养护第十八条有效鼓励和支持耕地使用者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采用下列耕作与养护技术,防止耕地污染、破坏和退化:(一)有机肥料积制和施用;(二)作物秸秆与根茬还田;(三)测土配方施肥;(四)水土流失防治;(五)节水灌溉;(六)深松与深翻;(七)使用生物可降解农用薄膜;(八)生物覆盖免耕播种;(九)其他先进适用的耕作与养护技术。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