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耕地耕作与养护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组织推广合理的耕作方式、保护性耕作措施和先进适用的养护技术。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