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耕地质量保护条例/第三章 耕作与养护第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耕地耕作与养护规划,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组织推广合理的耕作方式、保护性耕作措施和先进适用的养护技术。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