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耕地质量保护条例/第二章 耕地质量建设第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落实农业扶持政策,采取财政和技术、工程等综合配套措施,组织开展下列农田基础设施建设:(一)农田水利设施;(二)农田防护林;(三)农田监测设施;(四)田间用电设施;(五)田间道路;(六)植物保护设施;(七)农田机械设施;(八)农田生产保护性设施;(九)其他有利于提高和保护耕地质量的农田基础设施。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