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营造和保护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采取工程、生物和农艺等综合措施治理水土流失、沙碱化的耕地,保护和改善耕地生态环境。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