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耕地质量保护条例/第二章 耕地质量建设第十三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营造和保护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采取工程、生物和农艺等综合措施治理水土流失、沙碱化的耕地,保护和改善耕地生态环境。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