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新开发、复垦和整理耕地的后续培肥投入,并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做好相关的组织指导工作,逐步提高耕地地力并达到质量标准。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