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集体林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九条有效集体经济组织调换林地所有权时,应当签订协议,并到原批准部门办理权属变更登记。调换的林地不得改变用途。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