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发生森林、林木、林地权属争议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有关规定处理。权属争议解决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核发证书。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