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从事集体林业资源保护和监督管理的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