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集体林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流转第三十条有效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后,受让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森林资源的开发利用管护,不得改变林地用途。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