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集体林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管理第十一条有效集体森林、林木、林地实行承包、租赁等经营方式,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优先权。承包、租赁、股份合作等经营集体森林、林木、林地的都应当签定书面合同,合同期限依主导利用目标林种、树种计算,至少一个轮伐期,期满,可以申请续期。合同样本由省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