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林地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当事人对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的处罚或者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