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林地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从事林地保护管理、监督检查工作的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和其他行政机关的有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林地破坏或者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