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和森林经营单位对辖区内发生的违法破坏林地行为,应当及时查处纠正。发现重大违法破坏林地案件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省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省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