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林地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擅自移动或者破坏林地保护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