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以及森林资源监督机构应当定期对林地保护管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年度实施情况;

(二)侵占、蚕食林地情况;

(三)退耕还林情况;

(四)占用或者征收林地审核审批以及落实情况;

(五)被许可人使用林地情况;

(六)参地管理和林参间作情况;

(七)有关林地保护管理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