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林地保护条例/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将林地保有量、森林覆盖率作为考核下级人民政府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监督检查管理体系,制定监督检查考核制度,落实责任制。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