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不得在主要河流两岸和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两侧以及重要的生态景观周边的林地上从事采石、采砂、取土、种植人参以及非法建筑等活动。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