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林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林地上进行采石、采砂、取土、挖塘、建窑等非法占用林地的活动。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