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收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