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根据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审批利用林地种植人参的面积,严格控制使用林地种植人参。

利用林地种植人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实行林参间作,与林业主管部门签订林参间作更新造林协议并交纳更新造林保证金。达到更新造林质量标准的,及时返还保证金。

鼓励和支持非林地种植人参。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