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依法取得林地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的监督下设立林地保护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破坏。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