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林地保护坚持全面保护与重点保护相结合的原则,实施林地分级保护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林地进行系统评价定级,划定保护等级,分别制定相应的保护管理措施。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