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绿化条例/第五章 保护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绿化的林木、林地和绿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林木、林地和绿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发生争议时,由当地人民政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