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绿化的林木、林地和绿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林木、林地和绿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发生争议时,由当地人民政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