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森林、林木、林地和各种绿地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保护管理责任制度,保护管理好各种绿化植被。

各级绿化委员会要加强对城市和农村绿化工程的检查、指导工作,保证绿化工程的实施。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