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各森林经营单位、林木所有者和花、草经营管理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林木、花、草的保护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护制度,完善各项预防设施,防止破坏和火灾的发生。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