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煤炭、电力、水利、石油、冶金、轻工、农业、铁路、公路等部门,应按有关规定自行提取一定数额的绿化资金,用于本行业绿化。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