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绿化资金主要包括:

(一)财政拨款;

(二)林地占用费中用于造林部分;

(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的绿化经费(由城市建设主管部门提取)和城市维护费中的绿化经费;

(四)用于绿化的捐赠款;

(五)国家、省拨给的其他绿化资金。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