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绿化条例/第四章 绿化资金第二十一条有效绿化资金主要包括:(一)财政拨款;(二)林地占用费中用于造林部分;(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的绿化经费(由城市建设主管部门提取)和城市维护费中的绿化经费;(四)用于绿化的捐赠款;(五)国家、省拨给的其他绿化资金。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