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城市绿化应当以栽培植物为主,实行乔木和灌木、常绿树和落叶树、树木和花草相结合,平面绿化和垂直绿化相结合,绿化与美化相结合。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