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绿化条例/第三章 绿化建设第十八条有效农村绿化要多形式、多层次、因地制宜地营造用材林、防护林、经济林、薪炭林、风景林、纪念林、种植纪念树及栽花、种草。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