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实行义务植树登记卡制度。县级以上绿化委员会要对本行政区内的单位进行义务植树登记,发给义务植树卡,确定义务植树任务或者相应的义务植树劳动。

对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无故不履行植树义务又不按规定完成其他相应义务植树劳动的,应由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补种。对单位未完成植树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造林任务;逾期未完成的,可以处应完成而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二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