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绿化条例/第二章 绿化规划第十三条有效各系统、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发布的总体绿化规划的要求,结合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制定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的绿化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