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绿化建设实行区域分工负责制,其具体责任区域划分如下:

(一)国有林业局、森林经营局、国有林场、集体林场经营区内的绿化,由国有林业局、森林经营局、国有和集体林场负责;

(二)牧场、农场的绿化,由其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三)江河两侧,湖泊、水库周围的绿化,由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四)铁路、县级以上公路的绿化,分别由铁路、公路主管部门负责,专用铁路、公路的绿化,由专用单位负责,乡村公路的绿化,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五)机场、码头范围内的绿化,由本单位负责;

(六)机关、团体、学校、部队、工矿及其他各企事业单位范围内的绿化,由本单位负责;

(七)城市的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的绿化,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

(八)苗圃、花圃、草圃的绿化,由其经营单位负责;

(九)农田防护林,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划组织营造;

(十)荒山的绿化,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自留山的绿化,由经营者负责;

(十一)村屯周围及庭院的绿化,由村民(居民)委员会组织实施。

各责任区完成绿化的时限及年度绿化任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各绿化责任单位和个人,必须建立包保责任制,按规定完成绿化任务。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