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禁止将病害高发期或者发生疫情时的养殖用水向自然水域排放。

禁止在渔业水域浸泡和刷洗有毒有害的物品以及进行其他危害水质安全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