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渔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第三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渔业水域生态环境进行监测。任何单位、个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渔业污染事故的,应当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的调查处理。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