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渔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第三十一条有效国有水域中的鱼、虾、蟹、贝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及重要的洄游通道等,不得划作养殖场所。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