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养殖生产用水应当符合国家渔业水质标准。

禁止使用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或者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药品。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