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商品鱼生产基地和重要养殖水域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商品鱼生产基地和重要养殖水域名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