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养殖业第九条有效使用国有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未从事养殖生产一年以上或者鱼种放养未达到规定投放标准的,视为荒芜。养殖水域鱼种投放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